分类 | 韩国法令 | 中国法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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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中国社会保险协定 | 1)国民年金 2)政府公务员年金 3)私立学校职员工年金 4)雇佣保险 |
1)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3)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4)失业保险 |
韩国—中国社会保险协定议定书 | - | 基本医疗保险 |
本协定适用于正在适用或已适用韩国或中国中任意一国社会保障法令的韩国或中国公民。
※ 其他详细事项请参考协定文及保险费双重缴纳免除申请指南
※ 其他详细事项请参考协定文件及免除重复缴纳保险费申请指南
分类 | 形式 | 适用国家法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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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 | 在中国工作时 | |
-在中国被雇佣工作的韩国人,参加(韩国)国民年金保险者 | 韩国 | |
-在中国被雇佣工作的韩国人,未参加(韩国)国民年金保险者 | 中国 | |
- 在韩国就业5年内被派遣至中国工作的人(在两国主管机关同意的情况下, 免除适用一国法令期限可再延长8年。 | 韩国 | |
- 在韩国被雇佣超过5年,没同意延长下被派遣至中国继续工作的人 | 中国 | |
在韩国工作时 | ||
- 在韩国被雇佣工作的中国人,参加(韩国)国民年金保险者 | 中国 | |
- 在韩国被雇佣工作的中国人,未参加(韩国)国民年金保险者 | 韩国 | |
- 在中国被雇佣后5年内被派遣至韩国工作的人(在两国主管机关同意的情况下, 免除适用一国法令期限可再延长8年。 | 中国 | |
- 在中国被雇佣后超过5年,没同意延长下被派遣至韩国继续工作的人 | 韩国 | |
私营业者 | 在中国私营业者 | |
参加(韩国)国民年金保险者 | 韩国 | |
未参加(韩国)国民年金保险者 | 中国 | |
在韩国私营业者 | ||
参加(中国)养老保险者 | 中国 | |
未参加(中国)养老保险者 | 韩国 |
韩国 | 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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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年金公团 (NPS) |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工作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38号 邮编:100011) (电话:86-10-89946777,联系电话:8422-6021,传真:86-10-89946770) - www.mohrss.gov.cn |
- 在韩国缴纳国民年金和雇佣保险的人员被派遣至中国工作时只要提供在韩国的 《参保证明》就可享受在中国的免缴义务。
- 在中国被雇佣短期就业人员与私营业者如果在韩国参加国民年金,也可免除养老保险 缴费义务。
- 如果韩国国民在协定生效之日前已在中国领土上工作,且已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经申请,可暂免其在中国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免除期限自协定生效之日起计算,最长免除期限不得超过2014年12月31日。若其商业健康保险在2014年12月31日之前到期,则应自其商业健康保险到期之日起开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014年12月31日之后,所有在中国领土上工作的韩国国民必须参加中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缴费。
分类 | 加入证明书 | 商业医疗保险证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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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人员 | -参加雇佣保险证明书 -派遣命令书 |
包括在中国领土内发生疾病与意外伤害时, 保障门急 医疗费、药费、住院医疗费的商业医疗保险单。 |
短期就业人员 | -在职证明书 | 包括在中国领土内发生疾病与意外伤害时, 保障门急 医疗费、药费、住院医疗费的商业医疗保险单。 |
自雇人员 (个体工商经营者) |
-营业执照 | 包括在中国领土内发生疾病与意外伤害时, 保障门急 医疗费、药费、住院医疗费的商业医疗保险单。 |
投资者 | -营业执照 | 包括在中国领土内发生疾病与意外伤害时, 保障门急 医疗费、药费、住院医疗费的商业医疗保险单。 |
- 在中国缴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中国人被派遣至韩国工作时只要提供在中国的《参保证明》就可享受在韩国的免缴义务。
- 在韩国被雇佣短期就业人员与私营业者如果在中国参加养老保险,也可免除国民年金保险义务。若要在韩国获得免除重复投保的优惠,需要在中国社保管理中心获取《参保证明》,提交给韩国国民年金。
加入证明书签发对象为职工时需由中国单位的雇主,为私营业者时需由本人按下列要领申请签发中国的加入证明。
应致电或通过传真向中国实务机关咨询后按其规定方法准备相应材料后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工作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38号 邮编:100011)
(电话:86-10-89946777,联系电话:8422-6021,传真:86-10-89946770)
(www.mohrss.gov.cn)
职工应由韩国国内单位的雇主,私营业者应由本人携带国民年金适用免除申请书(任意格式)及符合协定的中国加入证明书原本、申请者身份证复印件直接前往国民年金公团国际合作组或分公司,或用挂号信(需提交中国加入证明书原本因此无法以传真发送)提交。
※ 网站公告的内容仅为一般性指南,若需了解更加详细的信息请咨询国民年金公团国际合作组或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