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年金期间会根据每年全国消费者物价浮动率调整年金数额,即使物价上涨,也会保障年金数额的实际价值。
丧失赚取收入能力或降低时,为保障本人或其遗属的基本生活提供年金形式的一种收入保障制度。
由国家进行,能够确保支付、最安全的养老准备方式。
通过对生育、服兵役、失业另行追加认可年金参保时间的信用制度,扩大老年年金领取机会。
▸生育信用 : 生育2个以上子女时,追加认可参保时间
子女数量 | 2 | 3 | 4 | 子女五名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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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认可期间 | 12个月 | 30个月 | 48个月 | 50个月 |
▸服兵役信用 : 履行兵役义务者追加认可6个月参保时间
▸失业信用 : 领取求职补贴者有意缴纳年金保险费并缴纳个人承担的年金保险费(25%)时,国家会提供保险费(75%)补助,参保时间最长可追加计算12个月
老龄年金是国民年金的基本年金待遇,随着国民年金参保人年老,无法从事收入活动时,为维持生活稳定和增加福利而支付的年金,参保时间(年金保险费缴纳时间)10年以上,年满60岁(早期老龄年金:55岁)起终身每月支付。
老龄年金领取年龄如下:
出生年 | 领取年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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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年金 | 早期老年年金 | 分割年金 | |
1952年之前出生 | 60岁 | 55岁 | 60岁 |
1953~56年出生 | 60岁 | 56岁 | 61岁 |
1957~60年出生 | 62岁 | 57岁 | 62岁 |
1961~64年出生 | 63岁 | 58岁 | 63岁 |
1965~68年出生 | 64岁 | 59岁 | 64岁 |
1969年之后出生 | 65岁 | 50岁 | 65岁 |
老龄年金根据参保时间、年龄、从事收入活动与否分为老龄年金和早期老龄年金。
月均收入超过国民年金全体参保人月均收入时,按照不同收入区间,最长5年减额支付。(适用于2015. 7. 29. 后取得的领取权)
※ 每月减额不超过每月年金金额的1/2
※ 申请时按照本人申报的收入标准适用,下一年度按国税局征税资料进行事后结算
分割年金是为了离婚后配偶能够在其晚年生活有一定保障,以承认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精神和物质上的贡献,为分期支付其贡献部分的制度。
※ 如申请分割年金,将从本人老龄年金中扣除分割年金支付
老龄年金领取人可以延缓每月领取年金的全部或部分(50%、60%、70%、80%、90%)金额,如申请延缓支付,延缓期间每年加算7.2%(每月0.6%)支付。
※ 根据出生年份,从支付年龄算起最多可延长5年
残疾年金是指参保人或曾经参加过国民年金的人员因疾病或受伤导致身体或精神残疾,为补足收入减少部分,保障本人及其家属生活稳定而支付的补贴,根据残疾程度(1级~4级)支付一定的补贴。
遗属年金是指参加国民年金一定时间或领取老龄年金、残疾等级2级以上残疾年金的领取人死亡时,为了让依靠领取人维持生计的遗属生活稳定,根据参保时间,在一定比例的基本年金基础上追加抚养家属年金支付的一种年金。
一次性返还金是指因年满60岁、死亡、丧失国籍、移居国外等原因,无法继续参加国民年金因此无法满足年金领取条件时,以前缴纳的保险费加上利息一次性支付的补贴。
发生同一人同时领取两份以上的年金时,按领取人的选择仅可支付一份年金,其余的年金则会全部或部分停止支付。
根据《国民年金法》第121条和122条规定,针对生活在外国的国民和外国人国民年金领取人于每年生日所属的季度定期确认国民年金领取权是否发生变化。如资料提交截止日(生日所属季度的第二个月)前未提交领取权确认资料,将暂停支付年金。暂停支付超过2年,无法确认领取权时,将停止支付包含暂停期间在内的国民年金。
※ 停止支付期间的国民年金今后不再补发。